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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企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征求意见稿)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1998-06-20时效性:有效

  为提高创业企业股票发行核准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创业企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公告如下:

  一、审阅申请文件草稿:

  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草稿,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草稿前,参照《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并出具辅导总结报告。

  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草稿前,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草稿,并将审阅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

  二、受理申请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到创业企业正式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同意受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万元。不同意受理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创业企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正式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后45日内,将初审报告和正式申请文件提交创业企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创业企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提出审核意见。

  四、征求意见:

  创业企业通过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后,中国证监会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未表示意见的,视作无异议处理。

  五、核准发行:

  依据创业企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自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申请文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

  未被核准的创业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在创业板市场发行股票的申请。

  六、复议:

  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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