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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局关于调整国际收支间接申报限额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国函[1998]第189号 发布日期:1998-06-11时效性:有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进展情况,现决定将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申报限额由300美元调整到2000美元。具体要求如下:

  一、凡通过金融机构发生的国际收支交易、金额在等值2000美元以下(含2000美元)的,交易主体免于填写相应的申报单;

  二、涉及贸易进口核销项下的通过金融机构发生的国际收支交易,不实行限额申报,不论金额大小须逐笔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三、各有关金融机构仍须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义务操作规程》、(96)汇国函字第202号文和(98)汇国函字第045号文的要求,对限额内免于填写申报单的国际收支交易完成“涉外收入统计表”、“对外付款日结单”和“限额内对外付款申报统计表”的有关统计工作。

  四、各级外汇管理局应当负责将《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及时发布给辖内分支局和有关金融机构。各分支局和有关金融机构应在每月底,将下月使用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录入到国际收支统计监测计算机系统中。此折算率为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所必需。

  五、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六、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转发至所辖有关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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