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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因特网(国际互联网)上网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工银发[1998]78号 发布日期:1998-06-01时效性:有效

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直属学院:

  为加强我行在计算机国际互联网上的信息宣传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因特网(国际互联网)上网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工商银行因特网(国际互联网)上网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工商银行网上信息宣传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商银行网上信息宣传应当遵循统一信息出口、统一宣传口径、统一企业形象和统一审核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总行管理信息部负责上网信息的收集、审核、编辑、制作和发布工作;技术保障部负责上网信息运行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一级、准一级分行的管理信息部门负责分行上网信息的组织、编辑及报送工作。

  第三条 工商银行在因特网上发布的主页信息,应当以工商银行形象识别系统规范为标准,以业务介绍为主要内容,方便国内外同业和客户查询有关业务信息,树立和维护工商银行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工商银行在因特网上的主页网址是:

  http://www.icbc.com.cn

  第二章 上网信息管理

  第五条 上网信息范围。工商银行的上网信息以业务指南为主,着重介绍工商银行业务品种、服务方式和管理特色,并提供有关的业务发展动态和信息。

  第六条 上网信息收集。

  (一)上网信息栏目分为固定信息和动态信息两类。固定信息主要有工商银行简介、组织结构和业务品种等,保持相对稳定;动态信息包括工商银行的重要业务动态等,不定期进行更换。

  (二)总行各部室的上网信息,由各部室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编写和登记,经部室总经理(主任)审核后,报送管理信息部。

  (三)一级、准一级分行上网信息,由分行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编写和登记,经分行行长审核后报送总行管理信息部。

  (四)各部室和一级、准一级分行报送的上网信息材料应当内容完整、打印清晰。固定信息要保持相对稳定,动态信息要准确、及时。

  (五)总行管理信息部对上网信息统一审核、编辑、登记和定稿,经行长审核签发后上网发布。

  第七条 上网信息审核。

  (一)上网发布的有关数据应当按照总行有关规定,送经统计部门审核把关。

  (二)总行各部室和一级、准一级分行在审核上网材料时,应当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对所采用的文字、图片、声音和图象材料进行把关,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对工商银行的特有标识和业务宣传材料,要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第八条 上网信息报送。

  (一)凡是连通工商银行内部信息网的单位,应当通过Notes内部信息网报送上网信息,同时向总行管理信息部报送文字材料和图片。

  (二)没有连通Notes内部信息网或内部网不畅通的单位,在向总行管理信息部报送文字材料和图片的同时,应当报送电子文件软盘,其中文字材料以纯文本格式(。txt)报送。

  第九条 形象规范。上网信息的图文形象应当依据中国工商银行形象识别系统规范标准(CI)执行。

  第十条 上网信息制作。各单位的上网信息由总行管理信息部统一安排制作和上网发布。一级、准一级分行信息放入工商银行主页下的分支机构栏目。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依据。工商银行因特网上网信息安全监督,遵循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关于因特网上网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因特网上网信息的管理,不得利用因特网泄露工商银行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工商银行的利益,对于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总行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信息安全管理。

  (一)技术保障部负责网上信息运行的安全技术保障。

  (二)上网信息应当遵守保密和安全的原则,凡涉及对外发布的数据、文字和图象,必须有专人负责审核登记。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工商银行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职责。

  (一)总行各部室和一级、准一级分行应有专人负责因特网的上网信息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

  (二)总行各部室和一级、准一级分行应当对所辖单位的上网信息和已采用信息建立上网信息档案,进行安全管理和备案统计,并按照总行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三)一级、准一级分行应当督促辖属单位加强上网信息管理,并监督、检查辖属单位网络信息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工商银行海外分支机构计算机上网信息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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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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