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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银行外汇业务监管报表》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管函字[1998]第O96号 发布日期:1998-05-16时效性:有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民生银行、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上海城市合作银行、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天津城市合作银行、汕头城市合作银行、珠海城市合作银行、南京城市合作银行:

  为切实做好对银行外汇业务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真实、完整地反映银行外汇业务经营状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制度》和我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97〗汇管函字第171号文)的要求,我局重新设计了一套《银行外汇业务监管报表》(以下简称《报表》),取代我局于1991年下发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统计报表(包括“金融机构外汇资金来源与运用统计表”等6张报表)。该套《报表》,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现将表样及填表说明(详见附件)发给你单位,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送方式

  各银行总行(含城市合作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报送报表;各银行分支机构向当地外汇管理局分局报送报表;其中不在北京的银行总行须同时向当地外汇管理局分局报送报表。

  二、报送时间

  所有报表均为季报,上报时间为季后15日内。

  三、信息通讯

  为配合《报表》的顺利实施,我局已编制了相应的计算机软件。各银行通过远程通讯方式报送报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报表数据接收端的IP地址为100.1.1.1。外汇管理分局报表数据接收端的IP地址由各分局规定。

  四、工作安排

  1.自1998年第一季度起正式实施《报表》。

  2.各单位收到此文后,应立即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联系《报表》计算机软件事宜。

  3,我局已于1998年1月至2月对各银行及外汇管理局分局进行了《报表》计算机软件的培训。为了保证《报表》按时顺利实施,各分局应立即组织对所辖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培训。

  4.新《报表》运行实施后,原由我局以(91)汇函字第36号文下发的“金融机构外汇资金来源与运用统计表”(汇业金统11表)、“损益表”(汇业金统12表)、“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与人员情况统计表”(汇业金统13表)、“金融机构国际结算情况统计表”(汇业金统14表)、“金融机构外汇买卖情况统计表”(汇业金统15表)、“金融机构自有外汇资产结构情况统计表”(汇业金统16表)等6张报表自1998年7月起停止报送。为了核对比较新旧报表的统计数据,防止《报表》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新问题,在1998年6月前,新旧报表同时报送。

  附件:银行外汇业务监管报表(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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