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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批复

发文字号:银复[1998]117号 发布日期:1998-04-27时效性:有效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你行《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请示》(农发行字〔1998〕62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朱镕基总理“关于取消粮棉油收购贷款优惠利率”的指示精神,粮棉油贷款不再执行优惠利率,具体办法是:

  一、1998年6月21日(含21日)之后发放的粮棉油收购、调销贷款不再执行优惠利率,统一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正常贷款利率执行;1998年6月21日之前发放的粮棉油收购、调销贷款按原合同利率执行到期。

  二、由你行发放的国家及地方粮棉油专项储备贷款,一律从1998年6月21日起按正常贷款利率执行,不再执行原合同利率。今后遇利率调整而调整,实行分段计息。

  三、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到期后按“库贷挂钩”的原则执行,即:贷款到期后,确不能归还的,经开户银行根据“库贷挂钩”的原则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不加收利息;银行不同意展期的,进入逾期贷款账户,按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四、粮棉油贷款利率不能浮动。

  附件: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请示(农发行字〔1998〕62号)(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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