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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督促报送外汇统计数据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传[1998]04号 发布日期:1998-03-23时效性:有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在亚洲金融危机仍未结束的环境下,为减少影响,促进良好的宏观决策,加强对外汇统计的管理,提高统计数据的时效性极为重要。为做好这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汇传(1998)03号内部传真电报《关于填报外汇帐户收支统计表有关问题的通知》(见附件一)要求,按时报送《外汇帐户收支统计表》(旬、月报)。

  二、将(97)汇国函字第280号文《关于修改〈结售汇周转头寸日报表〉的通知》(见附件二)中规定的大额结汇、售汇备案金额由3000万美元调整为1000万美元,即“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结汇、售汇业务或代理外商投资企业买卖外汇时,对于单笔金额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的交易,须报告该笔交易的性质(即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以及该笔交易的资金来源或用途。”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须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1990年9月制定的《国际收支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于季后5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报送《出口商品远期收款表》、《进口商品远期付款表》(见附件三、四)。

  四、我局国际收支司将按以上报表的时限要求,对自98年3月份起数据的报送情况,以文件的形式按月进行通报。

  各分局和各外汇指定银行必须尽职尽责,严肃认真执行本通知要求,并立即转知所属。

  附件1:关于填报外汇帐户收支统计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传(1998)0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在京各外汇指定银行部行:

  为落实1998年全国分局长会议精神,提高统计报表的时效性,现通知如下:

  附件:外汇帐户统计旬报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8年3月6日外汇帐户统计旬报表

  表号:汇国国统4表

  制表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号:汇传(1998)03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7)315号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旬

  金额单位:万美元

┌───────────────┬──────┬──────┬────┐
│      项目        │帐户期初余额│帐户期末余额│期末户数│
├───────────────┼──────┼──────┼────┤
│100、帐户总计         │      │      │    │
├───────────────┼──────┼──────┼────┤
│(001)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帐户总 │      │      │    │
│计              │      │      │    │
├───────────────┼──────┼──────┼────┤
│200、经常项目帐户合计     │      │      │    │
├───────────────┼──────┼──────┼────┤
│201、外商投资企业结算帐户   │      │      │    │
├───────────────┼──────┼──────┼────┤
│202、中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   │      │      │    │
├───────────────┼──────┼──────┼────┤
│203、个人及来华人员外汇户   │      │      │    │
├───────────────┼──────┼──────┼────┤
│其中:1万美元以上现钞存取   │      │      │    │
├───────────────┼──────┼──────┼────┤
│204、经常项目专用帐户     │      │      │    │
├───────────────┼──────┼──────┼────┤
│300、资本项目帐户合计     │      │      │    │
├───────────────┼──────┼──────┼────┤
│(003)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帐户合 │      │      │    │
│计              │      │      │    │
├───────────────┼──────┼──────┼────┤
│301、借用外债及外汇贷款户   │      │      │    │
├───────────────┼──────┼──────┼────┤
│(00301)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户  │      │      │    │
├───────────────┼──────┼──────┼────┤
│302、偿还外债及外汇贷款本息户 │      │      │    │
├───────────────┼──────┼──────┼────┤
│(00302)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户  │      │      │    │
├───────────────┼──────┼──────┼────┤
│303、其他资本项目专用帐户   │      │      │    │
├───────────────┼──────┼──────┼────┤
│(00303)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户  │      │      │    │
├───────────────┼──────┼──────┼────┤
│400、企业定期存款户合计    │      │      │    │
├───────────────┼──────┼──────┼────┤
│(004)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帐户合 │      │      │    │
│计              │      │      │    │
├───────────────┼──────┼──────┼────┤
│500、暂存户          │      │      │    │
└───────────────┴──────┴──────┴────┘

  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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