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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切实做好执行“三不贷”政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农发行商字[1998]6号 发布日期:1998-02-26时效性:有效

  根据年初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精神,为切实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总行决定从1998年起,实行“三不贷”的信贷政策,即

  (1)对因粮油主管部门未将粮食合理周转库存核定到企业、没有按规定用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应补利息和费用而占用收购贷款的;

  (2)对在粮棉油调销后,未将销货款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收购贷款、挪作他用的;

  (3)对不按规定顺价销售而发生亏损的,农发行要停止发放新的收购贷款。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精神,防止继续挤占挪用粮棉油政策性贷款现象的发生,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三不贷”政策重要性的认识。严格贯彻执行“三不贷”的信贷政策,将朱副总理关于粮食企业1998年再不能在银行挂帐的指示精神落到实处,是为保证我行今年力争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取得突破性进展目标实现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有利于正确处理保证收购资金供应和防止资金流失的关系。各级行特别是工商信贷专业人员不仅自身要正确理解并提高对执行“三不贷”信贷政策重要性的认识,还要及时与粮棉油主管部门和企业加强沟通联系,做好“三不贷”信贷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把“三不贷”政策由“事后制裁”的手段转变为“事先防范”的措施。

  二、提高对“三不贷”政策的执行水平。在贯彻落实“三不贷”政策中,既要认真执行,又要 慎重从事。所谓认真,就是该停贷的一定要理直气壮地停贷;所谓慎重,就是要确实核实情况,确需停贷的,要在执行前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汇报。在实际执行中,既要注意克报片面强调保证收购资金供应、不打“白条”而导致“三不贷”政策执行不严,不敢停贷的畏难情绪,又要防止出现不顾大局、不主动做工作等草率行为。要充分依靠地方政府,妥善解决问题,做到执行“三不贷”政策有理有据,掌握尺度。

  三、加强“三不贷”政策执行的情况反映工作。各分行要加强对下级行执行“三不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掌握收集各地“三不贷”政策的执行情况及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按旬上报总行工商信贷部。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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