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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贸易外汇收支统计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外经贸计财字[1997]第686号 发布日期:1997-11-06时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委直属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通知》(银发〔1997〕402号)的规定,自1997年10月15日起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也就是部分外汇收入可以不结汇,开立外汇帐户。鉴于上述变化,为完善外汇收支统计的管理,现将对贸易外汇收支统计的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后,凡外汇帐户的收入、支出均纳入贸易外汇收支统计范围。

  二、出口收汇存入外汇帐户的,按收帐通知单统计出口收汇。出口结汇收入仍按《关于印发<对外贸易外汇收支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755号)的规定,以银行结汇水单作为外汇收支统计的原始凭证。

  三、本通知自1997年10月15日起生效。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外经贸部(计财司)反映。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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