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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证书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计办价费[1997]622号 发布日期:1997-09-11时效性:有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

  你局《关于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证书费有关问题的函》(〔97〕汇资函字第23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局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是十分必要的。但依据现行规定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证书费,应待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收费立项,并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收费标准后才能进行。你局未履行正常审批程序,自行出台收费项目,既与现行政策规定相悖,也不易为广大企业所接受,导致企业反映强烈,纷纷来信来电要求予以制止。根据地方和企业的要求,我委以计价费〔1997〕1342号文予以纠正,请予理解。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规定,“清理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暂停审批新的向企业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据此,对你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证书收费立项申请,目前难以批准。

  三、对于暂停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证书费后,你局资金来源发生困难问题,请向财政部报告,通过其它途径解决。

  国家计划委员会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一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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