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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数据核对制度(银行用)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1997-03-04时效性:有效

  1.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数据核对制度采用季度核对方法,对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上报数据与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接收数据进行核对。

  2.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按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核对表(以下简称核对表)的要求,在季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传送数据情况填制核对表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国际收支司。

  3.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收到核对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反馈核对表。

  4.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收到反馈的核对表后,如上报数据与核对数据不符,应立即与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联系并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

  5.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将上报核对表与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反馈表及书面情况留存24个月。

  6.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制定相应办法,建立起内部的数据核对制度。

  7.核对表的上报及反馈均采用传真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国际收支司传真电话为:

  (010) 64910063(010) 64910064 8.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国际收支统计数据1996年核对表2.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核对表「附件一」国际收支统计数据1996年核对表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名称(盖章)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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