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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2026年度厦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6-03-05

各区财政局,各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会计法》“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管理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财办〔2024〕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 号)以及《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厦财会〔2019〕10 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市202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内容指南
  培训课程内容: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2026年公需科目内容指南:按照财政部会计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内容(另行制定),或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2026年公需科目的学习内容。
  2026年专业科目内容指南: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分为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
  结合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和会计职称层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重点学习内容分为初级学习内容、中级学习内容、高级学习内容。
  以上三个类别及三个层级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重点学习内容详见附件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科目指南(2022年版)》。
  以上指南列示的专业科目重点学习内容中,财政部在2025年以来发布的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政策,主要包括附件2内容以及财政部陆续新出台的会计政策。
  202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上述内容为主但不限于以上内容。
  二、继续教育对象
  2026年厦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是我市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人员需先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https://ausm.mof.gov.cn/index/,以下简称全国统一平台)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否则无法进行继续教育报名与学分登记。上述初级学习内容主要适用于在一线从事会计基础工作的人员,或具有初级会计职称的人员;中级学习内容主要适用于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的中层管理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或具有中级会计职称的人员;高级学习内容主要适用于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或具有副高级、正高级会计职称的人员。
  会计人员结合自身工作岗位、会计职称层级等,选择相应层级的学习内容,也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学习需要,拓展学习其他层级的内容。
  三、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形式及报名方式
  202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为:2026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0日(财会〔2024〕14号统一要求最迟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培训情况集中上传到全国统一平台的工作)。
  我市继续教育培训继续采用面授与网络培训双轨制的形式,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面授或网络教育形式。符合视同继续教育规定的会计人员可以进行学分申报。继续教育统一实行网上报名与申报。
  (一)网络培训
  选择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登陆“厦门市财政局——会计之窗”网站的继续教育网上报名系统(系统自动验证全国统一平台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情况),选择所列网络培训机构(详见附件3)及培训年度进行报名、缴费、培训;学员学完规定学时并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与“厦门市会计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对接,实时传送学员完成学分情况明细信息,并通过市级会计管理机构将2026年度继续教育学分上传至全国统一平台,登记完成相应继续教育学分。
  (二)面授培训
  (三)视同继续教育
  符合厦财会〔2019〕10 号视同继续教育规定的学员按照规定在全国统一平台进行学分申报,经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登记完成相应继续教育学分。2026年度发生的视同继续教育事项,应于2027年3月30日前在全国统一平台提出申请。
  四、有关要求
  市、区财政部门应各负其责,加强对本地区培训机构和有关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管理工作。
  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对照指南要求认真制定教学计划,已纳入厦门市网络继续教育机构以及面授继续教育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科目指南》要求,对照附件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重点学习内容》,分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及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的重点学习内容设置网络或面授学习课程,增加附件2最新政策课程,开发优质课程资源,聘请优质师资,制定会计继续教育方案(含培训内容、课程、师资、时间、地点等),按我市规定于2026年3月30日前报市或所在区财政部门,逾期未报送材料的继续教育机构,不予承接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
  各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组织所在单位会计人员在全国统一平台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会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尽快在全国统一平台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积极主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不断提升专业素养,适应会计职业发展要求。
  厦门市财政局
  2026年3月5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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