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关于下发《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国发字[1996]第13号 发布日期:1996-12-09时效性:有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为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方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负责将此文转发其辖内所有发生国际收支交易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

  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1.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2.本规程所称金融机构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除外)。本规程所指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外商独资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分行或分公司)(不包括在我国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

  3.凡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都必须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填报“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其自身的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

  4.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暂分为7种: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金融机构吸收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业务申报表(一)、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业务申报表(二)、金融机构对境外业务损益申报表和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申报表。

  5.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设计和修改申报表。金融机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订的申报表格式自行印制。

  6.凡发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和境外同业存放款项业务、拆放境外同业款项和境外同业拆放款项业务以吸收境外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每季填报《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

  7.凡发生对境外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每季填报《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

  8.凡发生吸收境外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每季填报《金融机构吸收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

  9.凡发生对境外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每季填报《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业务申报表》(一)和《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业务申报表》(二)。

  10.凡拥有境外资产及负债的金融机构,必须每季填报《金融机构对境外业务损益申报表》。

  11.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必须每季填报《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申报表》。

  12.本申报表由各金融机构总行(或总部)汇总后,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应于季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外汇管理总局;除此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应于季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外汇管理局;然后由省级外汇管理局汇总辖内申报表,于季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汇总报表格式另行通知)。

  13.金融机构应将申报表依次编定页数,并加封面(格式见附件),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14.申报表应按币别分别填报期末余额(表4按“国别”分别填报期末余额)。

  15.“国别”指与之发生交易业务的交易主体所在国家(或地区)(即如:交易主体是分支机构的,应填分支机构所在的国家或地区,而不是填写分支机构的总部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国别”项,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国别”项中的“其他”栏指本表中未列明的国家(或地区),应明细填报(表4中,“币别”项中的“其他”栏指本表中未列明的币种,应明细填报)。

  16.各级外汇管理局对其收集的具体金融机构的申报信息进行保密,违者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17.各级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部门须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自身申报业务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和处罚工作。

  18.本操作规程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