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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人办函[1996]83号 发布日期:1996-12-05时效性:有效

交通部人事劳动局:

  你司《关于我部劳务外派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函》(人劳险字〔1996〕86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14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1月8日《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精神,参考有关部门处理同类问题的做法,我们意见,如外方赔偿金中包括了永久性致残后的生活费,其标准已达到国(境)内同类退休人员水平,不再重复享受国(境)内退休费待遇。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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