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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1996-07-25时效性:有效

  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

  (一)本公司根据船舶保险单上的记载,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保险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船舶上旅客死亡或伤残,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船主)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旅客伤残、死亡或疾病。

  2.旅客因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所致的本人的伤残或死亡。

  3.旅客殴斗、自残、自杀、欺诈或犯罪行为所致本人的伤残或死亡。

  4.船主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旅客伤残或死亡。

  (三)赔偿处理

  1.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旅客索赔时应出示有效的船票。同时船东应迅速将详情通知本公司。

  2.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4.本保险承担的每位旅客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为:RMB¥30,000.

  5.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每位旅客的赔偿累计以不超过最高赔偿责任限额。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赔偿金额表见附页。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有效期最长为一年,起止日期以船舶保险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保险责任以每次船舶离开码头开始生效,船舶抵达目的港码头终止。

  (五)保险金额费率

  1.保险金额按船舶法定载客数乘以责任限额确定。

  2.保险费率:0.2%——0.3%

  附: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赔偿金额表

  附:

  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赔偿金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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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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