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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补充规定

发文字号:中银资[1996]30号 发布日期:1996-07-12时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市、浦东分行:

  为保持和发挥我行优势和特点,使我行在外汇资金业务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切实落实行领导对外汇资金工作的指示,在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原则下,积极稳妥地开展外汇资金业务,特对代客外汇买卖业务有关规定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代客实盘外汇买卖

  在客户自愿、自主、自担风险与盈亏的前提下,只要客户具备以下任何一条,各分行均可以为其办理实盘外汇买卖业务,其他有关手续不变。

  1.客户需提供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以证明其具有相应的进出口贸易背景或其他经济背景。

  2.客户自有的现汇资金或现汇营运资金等能确保其进行实盘交割。

  二、关于代客远期外汇买卖

  各分行可以在保值背景的有效期内,在客户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为客户反复进行交易。

  三、关于代客远期外汇买卖保证金

  客户叙做远期外汇买卖必须在我行开立外币保证金帐户,所交纳金额不低于交易本金的10%,币种限于美元、日元、德国马克、瑞士法郎及英镑。但我行贷款、信用证项下的远期外汇买卖可以不交纳保证金。其他有关保证金的管理规定不变。

  四、关于敞口头寸管理

  各分行必须根据本行代客外汇买卖的头寸情况,制订明确的头寸管理办法,保证及时转移汇价风险。为降低经营成本,增加我行收益,鼓励各分行采取头寸对冲方式消化头寸,但单笔外汇买卖金额超过3万美元,必须立即与总行资金部交易室平盘。

  1.各分行于业务终了时,必须将折美元3万以上的敞口头寸(不包括损益金额)与总行平仓。

  2.各分行“933经营套汇”科目的余额须限定在50万美元以内(不包括损益金额)。

  上述两条必须同时具备。

  以上补充规定,请各分行参照执行。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资金部管理处联系。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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