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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证监发字[1996]54号 发布日期:1996-04-22

各上市公司:

  为贯彻和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括由于公司送配股而增加的股份。

  二、各上市公司须在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报告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包括持股数量、变动情况、变动原因等。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离职六个月后方可出售自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四、证券交易所须采取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对离职六个月后欲出售所持股份的,须由公司董事会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其不再任职的证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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