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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智能卡章程》及《牡丹智能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工银发[1995]174号 发布日期:1995-1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智能卡章程》和《牡丹智能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智能卡统一命名为牡丹智能卡,各行不得发行其他名称的智能卡。

  二、经人民银行批准,总行已确定上海、泉州、温州、中山等分行牡丹智能卡业务试点行,各试点分行应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牡丹智能卡章程、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并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由于智能卡在使用方法和受理程序上与牡丹信用卡有一定的区别,试点分行在加强对特约单位和指定储蓄所经办人员业务培训的同时,应利用多种形式向社会普及牡丹智能卡的知识,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利用牡丹智能卡购物消费和支取现金,均需通过专用机具实现,各试点分行应加强对牡丹智能卡专用设备的维护,确保持卡人用卡便利,以全新的服务树立牡丹智能卡良好的品牌形象。

  四、牡丹智能卡的技术标准和业务处理系统必须保持高度统一,各件具备的分行发行牡丹智能卡或地区性的牡丹智能专用卡,均须报经总行批准。牡丹智能卡和牡丹智能专用卡的空白卡片,由总行统一设计、印制和分配,各行不得自行印制。

  五、中国工商银行智能卡的技术标准另文下发。

  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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