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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民险函[1995]269号 发布日期:1995-11-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51号)已印发各地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文件。各地要在认真组织学习、把握精神实质的基础上,把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信心作为关键环节来抓,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

  二、要对本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认真的回顾和总结,结合《通知》和刚刚结束的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提出下一步工作的计划和目标。在此基础上,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支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真正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这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关系,加强地方立法和组织引导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选调专门人才,解决经费不足等问题,加强自身建设,搞好干部培训,为更好地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要根据《通知》精神,制定本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分类指导,扩大社会宣传,发挥民政部门的整体优势。要注重组织乡镇企业(包括乡村的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三资企业)职工、村组干部、乡村医生、个体工商户等有一定收入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进一步推广规范化操作,强化基金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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