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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仍使用旧核销单报关出口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汇国函字[1995]第171号 发布日期:1995-09-21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

  你局闽汇〔1995〕155号“关于使用旧核销单报关出口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按规定旧核销单于7月1日后即作废,但个别海关仍对旧核销单报关放行。总局同意你局可对这些旧核销单进行收汇核销,并加紧对旧单的清理,作好使用新单的宣传工作。

  二、关于7月1日后出口是否向出口单位退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问题,7月1日后仍使用旧核销单的出口,你局在做出口收汇核销后,不得向出口单位出具或补办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此复。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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