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做好贷款利息收取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开行财会[1995]05号 发布日期:1995-09-06

各有关局:

  根据1995年8月25日行信贷办公会议精神,我行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就1995年9月20日到期的我行各类贷款利息的收取问题,已分别向借款单位和代理经办行下发了通知,要求借款单位和代理经办行按规定支付和收取贷款利息。为做好我行内部工作,确保贷款利息的正常收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信贷局应在9月8日前测算出各借款单位的应付贷款利息数(约数),以此作为汇拨相应贷款基金的参考依据,同时抄送综合计划局、财会局、资金局各一份。并在9月15日前填制好汇拨凭证(汇拨凭证用途栏必须注明“收息专用”字样),审核无误后送财会局。

  2、综合计划局应根据信贷局提供的数据,经综合平衡后,安排贷款指标,在9月11日前下达给有关代理行。

  3、资金局应根据信贷局提供的数据,在9月15日前筹足相应的资金,并及时调度资金。

  4、财会局收到信贷局送达的汇拨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分批将贷款基金汇至代理经办行。

  5、对于尚未签订借款合同的贷款,各信贷局除按有关规定加快合同签订工作进度外,应在结息日前给代理经办行发送电报,明确贷款利率(电报格式见附件)。

  对既无借款合同又来不及下达利率电报的贷款项目,各信贷局暂不汇拨“收息专用”贷款基金,预留本行,待借款合同签订或发出利率电报后,再行汇拨。

  6、信贷局要认真做好跟踪考核工作,特别要对大中型项目的利息收取、上划情况进行跟踪、登记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贷款利息收取工作是我行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局应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信贷局、综合计划局和资金局应指定一名处级干部作为收息工作联系人,与财会局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反映情况和问题。财会局应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反馈收息信息,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收息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贷款利率电报通知(格式)

贷款利率电报通知(格式)

  ××××(代理经办行名称或电报挂号):

  我行与××××(借款单位或项目全称)××××贷款的借款合同尚未签妥,为保证我行9月20日贷款利息的正常收取,该项目贷款利率暂按年息××%计算收取。

  特此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一九九×年×月×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