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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信用卡收费使用统一会计科目的通知

发文字号:中银卡[1995]15号 发布日期:1995-07-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

  总行于1988年3月10日以(88)中业字第61号文件规定,收取信用卡年费和补发新卡费入我行972(10)营业收入——其他费用收入帐户。总行在《信用卡业务手册》中规定,以上费用入我行980(8)业务及管理费——印刷费帐户。以上两个规定不一致,为使各分行执行统一规定,总行重申信用卡年费、补发新卡费、挂失及特定注销卡费入我行953手续费收入——(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帐户,其会计分录如下:

  信用卡年费、补发新卡费、挂失及特定注销卡费:

  借:827信用卡备用金存款(或借701现金或其他科目)

    贷:953手续费收入-(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

  各行收到此文后,请转发有关发卡行,并于文到之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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