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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金融机构随意开展境外衍生工具交易业务的通知

发文字号:银发[1995]81号 发布日期:1995-03-29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政策性银行,各全国性金融公司,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近一时期,一些国内金融机构在与境外机构进行衍生工具交易中频繁发生纠纷。为加强对国内金融机构开展境外衍生工具交易业务的管理,避免交易纠纷,减少经济损失;现通知如下:

  一、国内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开展投机性境外衍生工具交易业务。

  二、国内金融机构在符合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进行避险性境外衍生工具交易。

  三、国内金融机构进行避验性境外衍生工具交易,必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1993年4月15日颁布的《关于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管理规定》①完善和健全内部风险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交易人员,并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四、对违反规定进行境外衍生工具交易,造成重大资金损失的有关金融机构和交易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① 由《金融机构外汇买卖业务管理规定》取代。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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