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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计算并公布记帐瑞士法郎汇价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国函字[1995]第064号 发布日期:1995-03-24

中国银行:

  为解决历史上我国同原苏联、东欧各国、蒙古、朝鲜等国家间政府协定项下贸易差额的结算,自今年4月1日起,你行在自行制定并公布现汇瑞士法郎兑人民币汇价的同时,需按规定计算并公布记帐瑞士法郎兑人民币的汇价。记帐瑞士法郎兑人民币的汇价中间价与现汇瑞士法郎兑人民币的汇价中间价相差26.9%;记帐瑞士法郎兑人民币的买、卖价的价差幅度最大不得超过0.5%。记帐瑞士法郎兑人民币汇价计算公式为:

  (1)记帐瑞士法郎买入价=现汇瑞士法郎买入价÷(1+0.296);

  (2)记帐瑞士法郎卖出价=现汇瑞士法郎卖出价÷(1+0.296)。

  请你行于4月1日起遵照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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