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关于开立远期信用证业务的规定

发文字号:工银国[1995]14号 发布日期:1995-03-06

各省、自治区分行,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行,济南、杭州分行国际部,总行营业部:

  去年以来,我一些分行陆续开立多笔期限较长、金额较大的远期信用证;总行也多次收到外国通知行或议付行的函电,要求总行对这些信用证予以确认。开立远期特别是期限较长的信用证,实际上是为进口商提供的中长期融资,在未落实保证金的情况下,一旦进口商到期无力支付,而开证行就必须承担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责任和风险。

  鉴于以上原因,为了加强我行进口开证业务管理,现就开立远期信用证业务做如下规定:

  一、原则上各分行不允许开立超过一年期的远期信用证。

  二、对于开立一年期内的远期信用证,按以下授权掌握。

  1.各省级分行有权开立单笔金额为500万美元以下的远期信用证。

  2.各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行有权开立单笔金额为300万美元以下的远期信用证;

  3.各地市级分行支行有权开立单笔金额为100万美元以下的远期信用证。

  4.其他类型的分支机构不得开立远期信用证。

  三、开立远期信用证时,应要求进口商出具完备的文件。

  特别是对于国家许可证控制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的进口开证,应要求进口商出具国家主管部门的许可证或有关批件。应严格审查进口商的开证申请书和开证申证条款。开证条款要完整明确,避免非单据条款,减少付款时进口商无理拒付的因素。

  四、必须认真执行开证保证金制度,原则上要求落实足额保证金或采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担保措施。

  五、禁止单笔进口业务分拆而开立多笔信用证,以逃避总行对开证金额限制的作法。

  六、如需开立超过规定的期限或金额的远期信用证,各分行应将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商务合同、批准进口的有关批件、拟开信用证的草稿和保证金(或担保)落实情况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开立。

  七、以上规定,自接到文之日起开始实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