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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遗失《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通报

发文字号:[95]汇管函字第041号 发布日期:1995-02-27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分局、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

  现就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遗失《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问题通报批评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于1994年12月19日将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证号:BGS317)遗失。

  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上述行为,给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管理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为严肃金融纪律,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给予通报批评。

  请各金融机构引以为戒,今后在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时要严格按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杜绝发生类似情况。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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