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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分行经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工银发[1995]22号 发布日期:1995-02-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济南、杭州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分行经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业经全国分行行长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从今年起试行。

  总行将对各分行1994年上半年及全年的经营管理的综合指数进行测算并排序,用以作为公布1995年上半年及全年各行排序变动情况的基准。

  附:中国工商银行分行经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

  为综合考核评价各分行的管理状况和经营业绩,以适应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的要求,不断提高全行经营管理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考核的基本原则

  1.促使各分行注重经营效益、资产质量和人均指标,促进全行各方面管理的协调发展;

  2.对分行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定量综合比较,准确反映各分行的经营管理水准;

  3.鼓励先进,重在反映和考核各分行经营管理水平在全行的位置及其变动情况,注意调动经营环境、历史条件不同的各类分行的积极性;

  4.考核指标简明、合理,各项数据的汇总、计算和分析由总行负责,不增加分行的工作量。

  二、考核指标的设置及其权数

  共设效益、存款、资产质量和案件防范四类九项指标。对每一项指数分别确定相应权数,经过加权处理形式“经营管理综合指数”。

  经营管理综合指数=Σ(分项指数×权数)/总权数

  =(利润计划完成指数×权数+人均利润指数×权数+收息指数×权数+人均月均存款指数×权数-逾期贷款指数×权数-呆滞贷款指数×权数-呆帐贷款指数×权数-内部案件指数×权数-外部案件指数×权数)÷总权数

  分项指数反映各个分行的某一项指标与全部考核行平均水平的离差的差异程度(各项指数的具体含义及其计算方法详见所附说明)。综合指数反映每个分行综合经营管理水平在全部考核行中的位置。

  各项权数经测算分别确定。根据全行经营管理情况和总行经营决策需要,每年度各项权数可予适当调整。目前各项权数暂定为:

  效益指标权数:40

  即:利润计划完成指标权数:                     10

  人均利润指数权数:                       22

  收息指数权数:                          8

  存款指标权数:25

  即:人均月均存款指数权数:                     25

  资产质量指标权数:25

  即:逾期贷款指数权数:                        2

  呆滞贷款指数权数:                        8

  呆帐贷款指数权数:                       15

  案件防范管理指标权数:10

  即:内部案件指数权数:                        7

  外部案件指数权数:                        3

  总权数=效益指标权数+存款指标权数+资产质量指标权数+案件防范管理指标数=100

  即:经营管理综合指数=(利润计划完成指数×10+人均利润指数×22+收息指数×8+人均月均存款指数×25-逾期贷款指数×2-呆滞贷款指数×8-呆帐贷款指数×15-内部案件指数×7-外部案件指数×3)÷100

  三、考核方法

  1.总行规划信息部负责综合考核工作,负责计算各分行的各分项指数及综合指数。考核结果每年7月预公布一次,次年2月正式公布。公布内容是:(1)各分行九项分项指数及其全部考核行的标准差(标准差的含义及其计算方法详见所附说明);(2)各分行综合指数及其排序名次;(3)本期与上期经营管理综合指数名次排列的变化情况。(排序变化分为升级行、不变行、降级行三档)

  2.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副省级城市的分行分别计算、排序和考核。(济南、杭州市分行有关数据先计入山东、浙江省分行考核,而后再列入副省级城市的分行考核。)

  3.总行人事部根据公布的综合指数排序情况和升降级情况,决定“活工资”(即总行提留的10%的责任目标津贴)的分配。具体分配办法根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4.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给予通报批评和排序降档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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