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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金额单位等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1995-0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前发〔94〕财税字第104号《关于停止执行以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中所附的《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金额单位等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汇贷款项目表》中涉及有金额单位的指标项目,除“项目投产当年新增流转税额”和“1994年贷款项目预计实现流转税款”金额单位为万元人民币外,其余项目金额单位均为万美元。

  二、《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指标项目中的流转税是指原税制征收的增值税、产品税和新税制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

  三、〔94〕财税字第104号文件标题中“增值税”前的“的”字有误,应改为“以”字。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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