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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外币保险业务类保险条款的通知

发文字号:银发[1994]328号 发布日期:1994-12-22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各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各外资保险公司:

  我国目前执行的外币保险业务保险条款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0年以来制定的,这些保险条款的使用,对于促进我国外币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多年来我国一直未对这些保险条款进行修订,保险条款中一些规定已不适应目前外币保险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外币保险业务的发展。为了加强对外币保险条款的管理,确保外币保险条款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增强我国保险公司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促进外币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总行审定了外币保险条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币保险中财产保险、财产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器损坏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7个险种的保险条款先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用,试用期为1995年1月至7月,试用期满后,其他保险公司方可引用,原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上述7个险种的保险条款同时废止。

  二、外币保险中除上述7个险种外的各险种的保险条款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原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行制定的相应的保险条款同时废止。

  三、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本文规定,违者处以保险费收入10%-20%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各级人民银行分行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五、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各外资保险公司。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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