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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核销外汇贷款呆帐使用外汇牌价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商字[1994]第576号 发布日期:1994-12-14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

  为了加强对外汇贷款呆帐核销工作的管理,结合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具体情况,现对核销外汇贷款呆帐使用何时外汇牌价的问题通知如下:

  1994年1月1日新的外汇体制运行后,经批准核销外汇贷款呆帐时,一律按购买外汇的当日牌价核销呆帐准备金,购买外汇所发生的手续费计入银行的当期损益。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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