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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1994-12-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管理部门,司法厅(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有效执行《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你们转发各有关单位并督促遵照执行:

  一、出具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均应当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

  二、出具的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应当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公章,并有两名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的签名。

  三、上市公司上报中国证监会复审的配股申请文件中应当附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九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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