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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证监发字[1994]133号 发布日期:1994-10-05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4]131号文件“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已于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九日生效。最近一些上市公司陆续公布有关配股的董事会公告、股东大会公告和配股说明书等文件,其中有些已公布的文件内容与《公司法》和以上通知规定不符。为严格执行证券法规,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我会决定:

  一、自九月二十九日起,凡上市公司配股的股权登记日尚未到期的,其有关的配股缴款事宜或配股权证交易事宜一律暂缓办理。有关的上市公司须将有关配股的全部申报文件送证监会复审。

  二、对没有出具证监会复审意见书或其他认可文件的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不得同意其公布配股说明书。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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