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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交银发[1994]345号 发布日期:1994-09-29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驻北京办事处,各筹备组:

  现将《交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

交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

  根据本行委托贷款办法及本行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签订的《贷款委托代理协议书》有关规定,制订本会计核算规定。

  一、代理开发银行发放贷款的帐户设置

  (一)开发银行在总行开立资金往来帐户。总行财务会计部应在“232同业存放款项”一级科目下设立“开发银行存款”、“开发银行回收贷款本金”和“开发银行实收贷款利息”三个帐户进行核算。

  (二)各种委托贷款由开发银行总行按项目直接将代款资金划给项目经办行。各经办行在“4314政策性银行委托贷款资金”二级科目下设“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帐户和在“3314政策性银行委托贷款资金”二级科目下设置“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帐户和在“3314政策性银行委托贷款”二级科目下设置“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代理开发银行技术改造贷款”、“代理开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代理开发银行其他贷款”帐户进行核算。

  在人民币信贷收支统计中,“3314政策性银行委托贷款”科目归属于资产项目“政府委托贷款”(项目代码IW00),“4314政策性银行委托贷款资金”科目归属于负债项目“政府委托贷款资金”(项目代码OU00)。有关计算机的归属文件由总行电脑部负责修改并存放通讯网桥上,各行可自行索取(文件名为TOJI-C.DAT和TOJI-C.IDX)。

  二、贷款资金划拨的帐户处理手续

  (一)开发银行将贷款项目的应贷款项通过人民银行直接电划给项目经办行。项目经办行接到人民银行电汇收帐通知后进行转帐。会计分录为:

  借:“1111存放中央银行款”科目

    贷:“4314政策性银行委托贷款资金”科目

  “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帐户。

  人民银行电汇收帐通知作“1111存放中央银行款”科目传票的附件,同时复印一份送贷款业务部门登记台帐,并按合同规定在委托贷款基金数额内签发“借款凭证”,经签章齐全后送会计部门办理转帐。会计部门凭第一联“借方凭证”、第二联“贷方凭证”进行转帐,会计分录为:

  借:“3314政策性银行委托贷款”科目代理开发银行贷款有关帐户

    贷:“××存款”科目××单位存款帐户

  第三联“回单”加盖业务公章后送给借款单位,作为借款单位的收帐通知;第四联“放款记录”加盖业务公章后,送贷款业务部门留存备查;第五联“借据”由会计部门留存,按到期日排列保管,据以收回贷款和按期计收利息。

  三、贷款收回和划转的帐务处理手续

  借款单位还款时应填具“还款凭证”,“还款凭证”上应注明“归还××贷款”字样。项目经办行以第一联“借方凭证”和第二联“贷方凭证”进行转帐,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科目××单位存款帐户

    贷“3314政策性银行委托贷款”科目代理开发银行贷款有关帐户

  第三联“还款记录”加盖业务公章后送贷款业务部门销帐;第四联“回单”加盖业务公章后送借款单位,作为借款单位存款帐户的支款通知。同时,填制电汇汇款凭证,在电汇汇款凭证用途栏内注明“退回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单位归还贷款)字样,一并送业务部门审核并在电汇凭证第二联上盖章后,即通过人民银行将基金汇入开发银行在总行财务会计部开立的”开发银行回收贷款本金“帐户内,会计分录为:

  借:“4314政策性银行委托贷款资金”科目“开发银行委托贷款基金”帐户

    贷:“1111存放中央银行款”科目

  总行财务会计部收到上述汇款的人民银行收帐通知后,填制“介款单”收入“开发银行回收贷款本金”帐户。会计分录为:

  借:“1111存放中央银行款”科目

    贷:“232同业存放款项”科目,“开发银行回收贷款本金”户

  以“介款单”的“回单”联,加盖业务公章后送开发银行总行作为收帐通知。

  四、委托贷款利息的计收和划转的帐务处理手续

  代理开发银行贷款的结息期、利率按开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结息日,按规定结计利息,从借款单位存款帐户中扣收。收取的利息应即(最迟于次日上午)逐笔填制电汇汇款凭证,凭证用途栏内注明“划转代理开发银行××货款利息(××贷款单位还息)”字样,通过人民银行汇入开发银行在总行财务会计部开立的“开发银行实收贷款利息”户内。计收利息时填制特种转帐借方传票一式二联,一联与电汇汇款凭证转帐。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科目××借款单位帐户

    贷:“1111存放中央银行款”科目

  一联特种转帐借方传票加盖业务公章后送借款单位作为支款通知。

  如借款单位存款帐户无款扣收或无其他付息资金来源的,应设立“待收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应收利息登记簿”登记欠收的利息,并进行催收。待借款单位付息后,按上述帐务处理手续将实收利息划入开发银行在总行财务会计部开立的“开发银行实收贷款利息”帐户内。

  总行财会部收到划转利息的人民银行汇款收帐通知后,填制二联“介款单”进行转帐,会计分录为:

  借:“1111存放中央银行款”科目

    贷:“232同业存放款项”科目“开发银行实收贷款利息”户

  以“介款单”的“回单”联加盖业务公章后送开发银行总行,作为收帐通知。

  五、代理业务网点补助费的帐户处理手续

  开发银行根据每年代理贷款业务实际发放额为基数按规定费率计付代理网点补助费,通过人民银行电汇,划转总行财会部,由总行划转有关分支行。

  六、代理开发银行贷款报表的编制

  (一)按旬根据“3314政策性银行委托贷款”科目有关代理开发银行的各种贷款帐户编制“代理开发银行贷款旬报”(见附式)于旬后次日上午电传总行综合计划部,全行汇并后送开发银行总行。

  (二)每月底根据“3314政策性银行委托贷款”科目有关代理开发银行的各种贷款帐户编制“代理开发银行月份会计科目(或帐户)情况表”(见附式),于月后次日上午电传总行财务会计部,全行汇总并加填开发银行在总行财会部开立的帐户情况后送开发银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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