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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汇售汇统计月(快)报”修改说明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综函字[1994]第269号 发布日期:1994-09-2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自下发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101号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94)汇综计字第5号文件及汇传(94)42号文件实行银行结汇售汇统计报表制度以来,各外汇指定银行及各分局已按照文件要求,从四月一日起,报送“银行结汇售汇统计月(快)报”(以下简称“汇综统2表”、“汇综统1表”)。新的外汇统计报表制度经过几个月的试运行,摸索了一定的经验。为了适应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更好地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准确、完整的数据信息,经过广泛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和各分局的意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现决定对“汇综统1表”、“汇综统2表”做进一步补充修改。

  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银行结汇售汇统计月(快)报”增加如下内容。

  1.“外汇交易买入”和子项“银行间市场买入”,“总分行间买入”,“银行及金融机构间买入”;

  2.“外汇交易卖出”和子项“银行间市场卖出”,“总分行间卖出”,“银行及金融机构间卖出”;

  3.“中国银行经营国家外汇帐户收入”;

  4.“中国银行经营国家外汇帐户支出”;

  5.“中国银行经营国家外汇帐户结存余额”;

  6.“资本收入”项下增加其他“资本收入”;

  7.“资本支出”项下增加其他“资本支出”。

  原表中子项代号有部分调整,所增项目指标说明及重新编排的项目代号详见附件。

  二、修改后的报表,“月报”从报送1994年12月份的统计报表开始执行,“快报”从报送1994年12月上旬的统计报表开始执行。

  三、“快报”在旬后五日内以传真方式报送,免报书面报表,“快报”只报上旬和中旬的报表,下旬报表不单独报送,下旬发生额并入月报中,一并上报。月报在月后8日内先以传真方式报送,次日再将书面报表寄出。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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