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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信用社上交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农银发[1994]198号 发布日期:1994-09-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农业银行系统的清产核资工作,不少行已接近结束,在清查中不少分行来电话反映,要求总行尽快明确各级行用信用社上交的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问题。为兼顾行社双方利益和考虑诸多历史原因,经总行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县行及县级以下机构使用信用社上交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一律归当地信用社集体所有。

  二、中心支行、省分行及总行使用信用社管理费形成的资产,归农业银行所有,属国有资产。

  三、行社两方面都要加强资产管理,在购置、使用等方面应严格按照总行有关规定办理,做到桥归桥,路归路,不经混淆不清。

  四、总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精神不符的一律以此规定为准。

  以上各项,请遵照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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