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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统计制度中增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内容的通知

发文字号:银发[1994]193号 发布日期:1994-08-02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全面、准确、及时反映新组建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运行的变化情况,人民银行总行在对1994年全国金融系统统计制度做了修订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有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的内容。现将新增加的内容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币信贷收支统计制度

  在1994年国家银行人民币信贷收支统计月报统一项目归属对照表中,增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统计项目,在建设银行统计项目中在统一项目负债方增设“十、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资产方增设“七、开发银行贷款”,具体归属内容详见附件二。

  二、现金收支统计制度

  鉴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暂不单设现金业务库,因此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收支状况归并在农业银行现金收支统计报表中,暂不单设统计月报反映。

  三、贷款累放、累收及外汇信贷收支统计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累放、累放统一项目及归属内容与其人民币信贷各项贷款口径一致,外汇信贷收支统计制度另行通知。

  四、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统计体系建立之前,由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报统计报表,中国农业银行各级分行在上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统计报表的同时,抄报当地人民银行。

  编制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收支月报表时,比上年末增减额的上年末数,改为今年六月末调整余额数。

  附:一、(1)国家银行信贷收支月报表(略)

  (2)专业银行信贷收支月报表(略)

  二、(1)至(8)1994年国家银行人民币信贷收(略)支统计月报统一项目归属对照表(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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