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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重申不得主动借记总行往来帐户和分行分帐户垫支款项事

发文字号:中银清[1994]54号 发布日期:1994-07-22

港澳管理处,各海外分行、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总行总务部;

  总行和我国内有关分支行在港澳及海外联行开立的各种货币项下的往来帐户和专户系办理正常贸易、非贸易项下收付款项的帐户。未经授权,帐户行不得主动借记我帐。

  但是近年来,随着我总行对外交往的增加,一些海外联行未经总行和国内分行的授权,主动借记上述帐户为国内出访人员垫付机票款、住宿费、活动经费或为外派人员家属垫付机票款,为国内行垫付购车运车款、书报杂志款及票样款等事时有发生,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帐务上的混乱和不必要的查询。对此类情况,总行曾以(87)中财字第348号文及(90)中清字第52号文要求港澳及海外联行不得主动借记总行往来帐户和分支行分帐户垫支款项。

  为堵塞漏洞,严格规章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再次重申如下:

  对我国内总分行出访团组和其他驻外人员原则上我港澳及海外联行不得将垫支款项主动借记总行往来帐户和分行分帐户。如遇特殊情况需垫支款项时,须经港澳及海外联行总经理室审定,向总行及国内有关分支行办理托收,经总行或国内有关分行同意并授权后,方可借记有关帐户。借记的同时,通知总行国际清算部或国内有关行。

  请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对违反者将查究责任并酌情处理。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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