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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调整系统内资金往来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农银发[1994]157号 发布日期:1994-07-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珠海、汕头市分行:

  为了充分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调动分行上存资金的积极性,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总行调剂资金的能力,现对总行系统内资金往来利率作如下调整:

  一、上存总行资金利率:3个月以内(含3个月)由现行的年利率9.90%调整为10.62%;3至6个月(含6个月)由现行的年利率10.26%调整为10.98%;6个月以上由现行的年利率10.62%调整为11.34%。

  二、上存总行统筹基金仍执行年利率10.62%。

  三、向总行借款利率:

  1.总行匹配专项资金仍执行年利率10.62%。

  2.农副产品收购专项借款其利率均执行人民银行各档次借款利率,总行不加收利率。

  3.其他经营性借款:3个月以内(含3个月)由现行年利率10.44%调整为10.98%;3个月以上由现行年利率10.62%调整为11.34%。

  4.联行往来资金由现行年利率10.62%调整为11.34%。

  5.分行划转的人行再贷款,仍做执行人行再贷款的各档次利率。

  四、上述规定于1994年6月1日起执行,并实行分段计息。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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