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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现有外汇额度收支加强管理的紧急通知

发文字号:汇综函字[1994]第208号 发布日期:1994-07-14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

  为了做好原有外汇额度的清理和扫尾工作,确保外汇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94)汇综函字第15号《关于一九九三年度上缴中央外汇收尾及额度帐户清理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现就外汇额度收支管理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1994年7月1日起,未经总局批准同意,各省、市、自治区自拨留成外汇一律暂停办理。

  2.从1994年2月1日至6月底,已办自拨留成外汇的分局,请按有关规定进行清查,入帐的外汇额度暂停支付,俟总局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

  3.从即日起,各分局在办理留成外汇额度、调剂外汇额度及经总局批准的中央下拨外汇的批汇时,将外汇直接拨给中国银行办理对外支付。分局按月将批汇数与中国银行的付汇数(相应科目“921”)相核对,每月核对的情况于月后10日内以文字形式上报总局国际收支司。《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中的有关项目,仍按(94)汇综计字第5号要求填报。

  4.中国银行以外的其他外汇指定银行不再办理上述第3条中所述外汇的对外支付业务。

  以上请遵照严格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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