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办理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清算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农银发[1994]156号 发布日期:1994-07-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办理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清算业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所辖该项业务分行,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办理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清算业务暂行办法

  为适应外汇体制改革及开展外汇/人民币交易的需要,总行外汇清算中心将开办与外汇/人民币交易业务有关的人民币清算业务,为此,特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 凡在清算中心已办理外汇清算业务的各外汇业务自营行(以下简称分行),如委托总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交易业务,须同时在清算中心开立相应的人民币帐户。开户具体办法为:分行向清算中心划入人民币头寸或委托总行办理卖汇业务转入人民币头寸或由总行垫付人民币买汇时,则被视同已在清算中心开立人民币帐户。

  第二条 清算中心为办理人民币汇划及外汇/人民币交易等业务,已加入农业银行系统联行,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和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开立人民币帐户。(详见附件)

  第三条 各分行国际业务部应在当地人民银行和农行有关营业部开立人民币清算专户,以开通人民币汇路。

  第四条 清算中心对全国外汇交易中心的外汇交割通过总行的境外帐户进行,对外汇交易中心的人民币交割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进行。

  第五条 为保证总行国际业务部和各分行的外汇和人民币正常清算,总行国际业务部有关处和各分行应根据自身付汇和交易的业务需要,在清算中心保留与自身清算业务相应的外汇和人民币头寸。

  第六条 各分行要求卖汇时,应在清算中心存有相应币种的等额外汇。

  第七条 分行在清算中心的人民币头寸不足而要委托总行买汇时,总行可逐笔全额或部分垫付相应的人民币。清算中心将按国际部资金处填制的垫付人民币资金水单,贷记有关分行的人民币帐户;垫付资金到期时,清算中心按资金处的通知,主动借记该分行的人民币帐户。

  第八条 各分行与清算中心的人民币往来利率均按总行规定的系统内往来利率计付,其中:分行在清算中心存款的年利率为9.18%,分行要求总行垫付人民币买汇的利率为10.62%,分行人民币帐户透支日罚息利率为万分之五。分行的存款利息由清算中心按季贷记有关分行人民币帐户,分行透支罚息由清算中心按月借记分行人民币帐户。

  第九条 人民币币种记帐符号为01,英文缩写为CNY.

  第十条 各分行可用SWIFT和电传方式,参照现有外汇付款的规定,向清算中心发送加押的人民币付款指示。

  第十一条 各分行在总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交易业务的流程为:总行国际部资金处收到分行要求办理外汇/人民币交易的电传指示,按规定的汇率办理外汇/人民币交易手续,清算中心凭总行资金处填制的分行外汇/人民币买卖成交水单记帐,并按注明的起息日起息,在起息日次日以日对帐单中的贷记和借记报单形式通知有关分行。

  第十二条 人民币款项汇出的处理流程为:各分行根据自身在清算中心的人民币头寸情况,向清算中心发出加押汇划指示。清算中心保证对各分行在每一营业日(每周一至五)11:00以前发至清算中心的人民币付款或划转指示,在分行备有足额头寸的情况下于当日按有关手续办理并记帐,次日以日对帐单中的借记报单形式通知分行。

  第十三条 人民币款项汇入的处理流程为:清算中心在每一营业日16:00以前收到通过人民币联行或人民币帐户行通知收妥的联行报单或进帐单后,于当日贷记有关分行在清算中心的人民币帐户,并于次日以日对帐单中的贷记报单形式通知有关分行。

  第十四条 联行汇差:是指各行处委托联行和代理联行借、贷款项相互轧抵后的差额。各分行应根据农业银行系统联行有关规定,及时清理联行汇差。

  第十五条 外汇/人民币交易及人民币汇划业务的本外币头寸管理、帐户及帐户行情况、帐务处理、借贷记通知等有关业务情况可按查询办法的规定向清算中心查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5日起执行。

  附件:

总行清算中心有关人民币清算渠道:

  1.清算中心用于外汇交易的人民币清算专户开立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

  开户行名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

  开户行联行号:电子联行号为01008,手工联行号为10052;

  开户行地址:北京复兴门成方街32号;电报挂号:41003北京;

  帐户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人民币清算专户;

  帐号:0242002;

  此帐户也可办理一般汇出、汇入款项业务。

  2.清算中心已加入农业银行系统联行,并从1994年4月1日起办理农行系统联行业务。

  联行号:30006  电报挂号:0019北京;

  行名: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

  行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0号裕龙大酒店3层,邮编:100046. 3.清算中心人民币往来帐户开立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开户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开户行联行号:39838,电报挂号:9838北京:

  帐户名称:清算中心;

  帐号:823——006——90.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