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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民办函[1994]128号 发布日期:1994-07-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了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民政部〔1992〕15号文件曾就有关事宜作过规定。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当前各地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在确保安全无风险的前提下,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使其尽可能增殖。要坚持对广大农民负责的原则,抵制个别领导及有关部门不应有的行政干预。

  二、民政部门和其他部门都不得动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直接投资。13三、凡是有保险基金运营的地方,都要尽快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基金的收入、拨出、上解、支付、存储、回收及提取管理服务费等运作,必须履行完备的财务手续。

  以上请各地认真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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