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中国银行关于规范分行上存总行资金手续的通知

发文字号:中银综[1994]76号 发布日期:1994-05-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上海浦东分行,济南分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总行对系统内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加强总行的宏观调控力度,总行鼓励分行上存资金。去年以来,已有不少分行将资金上存总行,但至今没有正规的协议备查,为了规范分行上存资金的手续,经总行研究决定,今后各分行上存总行资金时,须填写《中国银行各分行上存总行资金协议书》(格式附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分行有多余资金上存总行时,填写《中国银行各分行上存总行资金协议书》,加盖分行印章后传真到总行综合计划部,由总、分行双方商定具体划款日,然后将正本一式两份寄总行。

  二、总行综合计划部收到分行寄来的协议书正本后,经审核无误加盖印章后将第一联退分行,第二联留总行备查。待总行归还分行资金后再予以注销。

  三、截止5月18日,北京、沈阳、上海、南京、深圳、成都、贵州、云南、西安等省市分行在总行有上存资金,为规范手续,须补办协议手续,请上述分行将每笔上存资金按上存时间、期限、利率等填写清楚,由分行加盖印章后一式两联寄总行,经总行确认无误签章后将第二联留下,第一联退回分行。

  四、由于各分行的需求不同,总行不准备统一印制《中国银行各分行上存总行资金协议书》,各行接通知后,按所附格式,自行印制,规格大小都按16开纸,以便统一装订保管。

  特此通知。

  附:        中国银行各分行上存总行资金协议书

┌─────────────────┬────────────────┐
│上存资金行:           │借入资金行:总行        │
├─────────────────┼────────────────┤
│帐   号:           │帐   号:0243017       │
├─────────────────┼────────────────┤
│开 户 行:           │开 户 行: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
├─────────────────┴────────────────┤
│金额(大写):               (小写:    万元) │
├──────────────────────────────────┤
│期  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利  率:   ‰(月息)        │划款方式:电报汇款   │
├─────────────────────┴────────────┤
│  为维护分行利益,便于总行合理运用资金,特制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1.分行上存总行资金金额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
│2.上存总行资金利率不受金额多少、期限长短的影响,执行同一利率;  │
│3.计息起止日期:以分行划出款项日为起息日,以总行归还资金日为止息日│
│;                                 │
│4.利息清算:利随本清;                      │
│5.分行因支付发生困难,可以要求总行提前归还资金;         │
│6.上存资金到期后,分行暂不需要总行归还资金,应办理续期手续;   │
│7.本协议书自签约之日起生效,到本金利息结清时失效。        │
│  本协议一式两份,总、分行计划部门各一份             │
├─────────────────┬────────────────┤
│分 行 章            │总行综合计划部章        │
│负责人签名(签章)        │负责人签名(签章)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6016688 转1814或1844 │
│传真电话:            │传真电话:6025704        │
└─────────────────┴────────────────┘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