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债兑付基金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银发[1994]122号 发布日期:1994-05-18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哈尔滨、长春、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

  最近,我们了解到,个别地区银行将国债兑付基金私存生息、存放帐外,挪作他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债兑付基金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各行要认真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殷介炎同志1994年在全国国库工作会议讲话中有关对国债兑付基金“各级国库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定期检查,保证专款专用”的指示精神,并严格按照《关于下拨1994国家债券兑付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国库〔1994〕3号)的各项规定执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加强国债兑付基金管理的实施细则。过期要对所辖行国债兑付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没有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纠正。检查情况在7月底前报总行国库司。

  三、自文到之日起,如再发生挪用国债兑付基金问题,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性质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