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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发放自营外汇贷款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建总函字[1994]第135号 发布日期:1994-04-22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最近,国家外管局以〔94〕汇政函字第84号文复函我行,对有关自营外汇贷款对象及帐户问题作出解释。现将此件转发各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行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外汇结售汇制度》,出口创汇企业如需外汇资金,必须先用人民币资金通过售汇方式解决;不足部分方可发放外汇贷款。

  二、出口创汇企业申请外汇贷款,其还款能力必须保证,并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开立还本付息帐户。企业创汇收入必须及时转入还本付息帐户。企业未还清外汇贷款前,该帐户资金不得转入其他帐户。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1994年4月5日 (94)汇政函字第84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际部:

  你部3月26日《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外汇指定银行发放的自营外汇贷款的对象仅限于出口创汇企业,该企业所创外汇能保证到期偿还本息者方可。

  2.经批准出口企业可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还本付息帐户,专项用于偿还境内外外汇债务。

  具体请按照《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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