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加强外汇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保发[1994]75号 发布日期:1994-04-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第3号令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1994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和《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就我系统外汇业务开户等有关事宜通知中下:

  一、1994年1月1日实行外汇体制改革后,一些公司的外汇帐户被取消,凡被取消外汇帐户的公司,要根据《规定》和《办法》的精神,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开立外汇帐户。

  二、已开立的外汇帐户未被取消的,征得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可继续使用。

  三、《规定》出台之前的外汇收入已被结汇的,应按《规定》第五条“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可不结汇”的规定,换成原外汇存入外汇帐户。

  四、根据《规定》第五条,关于“上述各项外汇,根据会计制度按期结算实现的收入,应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的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实现的外汇业务净收入,仍由总公司在外汇指定银行统一集中结售。

  五、为加强对外汇的管理,便于统一调度,及时进行赔款,对外汇仍实行限额管理,超限额部分要每月按时上划总公司。

  在执行《规定》、《办法》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公司财会部。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