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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关于扶贫专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建总函字[1994]第95号 发布日期:1994-03-29

建设银行有关分行:

  最近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决定:从1994年起原来由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分管的各项扶贫信贷资金,全部划归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统一管理。为贯彻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起总行不再下达各分行新增扶贫专项贷款计划。1993年末在专项贷款二级科目中核算的扶贫专项贷款余额,由各省(区)分行周转使用。

  二、各行要继续做到已发放的扶贫专项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尤其是到期和逾期贷款的回收工作。收回再贷部分应首先考虑投资不足的续建项目,争取贷款项目早竣工,早收益。

  三、新贷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个别确需安排的新项目,各省(区)分行应根据全国扶贫工作会议及《八七扶贷攻坚计划》精神,重点用于国务院重新确定的国家级贫困县经济效益高、能还钱的好项目。资金投向主要以种植业、养殖业和种养业为原料的加工业及其他资源型、劳动密集型的乡镇企业为重点,帮助贫困地区选择实行技术,真正把扶贫工作转移到开发和依靠科学技术致富的轨道上来。

  四、各省(区)在专项贷款科目中设置的“扶贫专项贷款”二级科目暂时保留,已贷部分仍在原科目中核算,新贷项目在专项贷款科目中的“科技开发专项贷款”二级科目中核算,执行技改贷款利率。

  五、建总发字〔91〕第159号文附表以及建总发字〔1993〕第16号文建专统信3表,从1994年不再上报总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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