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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新结售汇制后国家外汇买卖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银发[1994]53号 发布日期:1994-03-10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93〕89号),从1994年4月1日起,将实行新的外汇结、售汇制。现将国家外汇买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4月1日后,人民银行不再委托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办理国家外汇的买卖业务,不再提供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原有的国家外汇资金不再用于新的外汇售汇业务。

  二、1993年年底以前未用完的外汇额度仍可配汇,外汇资金从国家外汇储备中支付,人民币资金交付人民银行。

  三、4月1日后,人民银行“0333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科目,只反映1993年未用完的外汇额度配汇收回的人民币资金,不应有新的支付。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的国家外汇买卖科目只支付1993年未用完的外汇额度的配汇,不应有新的支付;与人民银行的人民币资金往来科目亦应按上述要求处理。人民银行应注意与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的帐务核对。

  四、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及人民银行深圳、珠海、厦门分行将“外汇买卖”科目中截止1994年3月31日的人民币余额和外汇余额于1994年4月15日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司。“外汇买卖”科目中的国家外汇结存实行委托管理,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五、今后,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应使用自有资金向客户办理结汇、售汇业务,按规定的比例保留外汇头寸。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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