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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光大、华夏等银行签发跨系统银行汇票通过人民银行代理兑付的通知

发文字号:银发[1994]45号 发布日期:1994-03-01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为便于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各行”)向未设立其业务机构地区签发转帐银行汇票,根据《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现将汇票兑付以及资金清算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各行向未设立其业务机构地区签发转帐银行汇票,委托兑付地的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兑付。

  二、各行签发银行汇票按规定加盖“××银行汇票专用章”和用压数机(压印代号光大银行为“E”,华夏银行为“X”,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为行徽,福建兴业银行为“F”,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为“P”)压印汇款金额外,还应在汇票和解讫通知上加盖“请划付××中国人民银行(联行行号)”戳记。

  三、光大银行在“3455”汇出汇款科目、华夏银行在“8660汇款”科目,深圳发展银行和招商银行在“244汇出汇款”科目、福建兴业银行在“2441733汇出汇款”科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在“2440汇款”科目下分别增设“委托人行清算汇票款”二级科目,核算收入和付出的银行汇票款;光大银行在“3110存放人民银行”科目、华夏银行在“3310人民银行往来”科目、深圳发展银行在“1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招商银行在“111存放中央银行备付金”科目,福建兴业银行在“1111711在人民银行存款”科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在“1110存放中央银行存款”科目下设立“移存人行清算汇票款”专户,核算各行移存人民银行的款项和人民银行代理兑付的汇票款。为保证人民银行清算汇票款,各签发行应每天将“委托人行清算汇票款”二级科目余额与“移存人行清算汇票款”专户余额的差额划给当地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在“光大银行存款”科目和“其他银行存款”科目下分别设立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移存汇票款”专户,核算各行移存和人民银行代理各行兑付的汇票款。如专户余额不足支付其签发的汇票款,人民银行每天按5/万收取罚息。

  四、各行要加强对所属机构签发银行汇票的管理,签发行必须是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基础较好的机构。确定签发行应报应当地人民银行同意。为便于兑付地的银行和单位审查受理上述各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各行应将各自的“汇票专用章”印模委托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转发给所辖地区的人民银行业务机构。

  五、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以及其他银行受理上述各行签发的转帐银行汇票时,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当地的人民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人民银行收到专业银行提交的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时,应按照《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要求认真审核,无误后,将解讫通知随邮划借方报单寄交签发银行所在的人民银行,(贷)××银行存款,(借)联往帐。

  六、人民银行接到邮划借方报单和解讫通知时,填制一式两联“汇票解讫清单”,一联作借方凭证附件,(贷)联行来帐,(借)××银行存款科目   银行移存汇票款户;一联汇票解讫清单随解讫通知交给签发行。

  七、签发行接到人民银行交来的汇票解讫清单和解讫通知后,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确属本行签发作帐务处理,(借)委托人行清算汇票款科目,(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人民银行往来科目,移存人行清算汇票款户。

  八、各行签发银行汇票移存清算汇票款的计息和委托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另行通知。

  九、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自1994年4月1日起实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1994年8月1日起实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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