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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禁止强制收取保险费的通知

发文字号:银发[1994]20号 发布日期:1994-01-20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四川、长沙、沈阳、大连、湘潭、珠海、厦门、丹东、本溪人寿保险公司:

  近几年,我国保险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对于减少各种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影响,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一些保险公司与有关部门联合,在出售机票和车、船票等业务和办理自行车牌照、煤气证、结婚证、驾驶执照时,以及在收取居民水、电、煤气费时,强制搭售保险,群众反映强烈。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群众利益,必须坚决制止各种强制收取保险费(法定保险除外)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合同行为,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投保。

  二、各保险公司在委托有关业务单位代办保险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手续费标准。各代办保险的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保险公司超标准索要代办手续费。

  三、铁路、交通部门已规定在票价外不再收取保险费。今后其它部门在办理正常业务中,要与办理保险的窗口分开。不得把购买保险作为正常业务工作的必备条件,不得在各种票证中加入保险费。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管。发现有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保险费以及擅自变动代办手续费标准的,按乱收费依法处理。对于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保险费的作法,凡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的,可以从轻处理;在本通知发布后继续收取的,要从重处理。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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