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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统一使用“中国银行外汇贷款用汇调拨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中银贷[1994]4号 发布日期:1994-01-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精神,以确保我行承做的贷款项目得以顺利实施,明确责任,方便结算,减少混乱,现将用贷款付贷款的支付程序统一规定如下:

  一、对于由总公司作进口代理,在北京审单、付汇、贷款帐户开在地方的贷款项目,请各分行从即日起统一使用“中国银行外汇贷款用汇调拨单”,取消原“外汇额度调拨单”。具体格式样见附件。

  二、各分行在贷款协议生效,向总行开出“中国银行外汇贷款用汇调拨单”寄送总行营业部外币结算外。总行营业部综合贸易处按贷款协议对外付款。对外付款后,具体会计处理手续为:

  (一)对“三贷”项下的贷款项目,总行营业部综合贸易处在对外发出支贷款付贷款的指示电后,将AB单送外币结算处扣用汇金额,并将对外支款电及AB单副本送信贷二部帐务处。信贷二部帐务处在收到国外贷款行用款通知后,做借、贷902报单下划分行。分行的帐务处理请见总行(90)中贷(财)字第103号文的有关规定。

  (二)对现汇贷款及三贷项下的15%预付定金部分,总行营业部综合贸易处对外付款后,由营业部国内结算处做902借报下划分行。

  如各分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及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以便及时修正。

  特此通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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