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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家金库中央国库与地方金库的通知

发文字号:银发[1993]395号 发布日期:1993-12-31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一九九四年全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在各地设立中央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决定,各地都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中央国库和地方金库工作机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步骤,各地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立即着手进行国家金库分设中央国库和地方金库工作机构、充实国库工作人员。

  二、中央国库实行业务上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各级中央国库的组织机构、人员管理和名称沿用现行建制不变,中央国库设立总库、分库、中心支库、支库、工作机构为司、处、科、股。

  三、地方金库,实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的管理体制。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司增设地方金库管理处,配备5-7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库处,增设地方金库科,配备4-6人;各地区(市)中心支行国库科,增设地方金库股,配备3-4人;各县(市)地支行国库股,增设地方金库组,配备2-3人。

  四、各级地方金库按照行政区划名称定名。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地方金库,名称为××省地方金库;各地区(市)的地方金库,名称为××省××地区(市)地方金库;各县(市)的地方金库,名称为××省××县(市)地方金库。

  五、为保持业务工作的连贯性,便于中央国库与地方金库两套业务机构同时顺利运作,中央国库与地方金库分设后,其人员应在现有国库人员的基础上进行充实,不足人员另行配备。

  六、新增国库工作人员要求具有一定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在政治思想方面,能认真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在业务素质方面,应具有中专以上的文化水平和一定的金融知识和会计核算能力。新增人员原则上在现有银行职工中调剂解决。

  七、建立中央国库与地方金库是一项十分细致的工作,人民银行的各级领导必须充分重视,加强领导,积极作好分设机构,充实人员的工作,以保证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顺利实施和国家预算收支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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